(2015)万法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熊学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系基层组织推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晓,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元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学斌、被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王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9日,双方在万州区白羊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是再婚家庭,被告婚后处处提防原告,不把原告当做妻子对待,完全以自己为中心;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缺少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诉请:1、依法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张某某陈述的认识、结婚情况属实。原告陈述的夫妻感情不和不属实,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被告的房子被拆迁,原告知道后想要通过离婚分割被告的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正常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9日,双方在万州区白羊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最近因处理财产问题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1月19日,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页、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万州区白羊社区三组镇中村危旧房改造安置补偿协议、证人牟洪兵、李世全证言;被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区分是否准予离婚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将近二十年,可见原、被告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时发生矛盾,但并无证据证明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发生。原、被告双方只要本着对婚姻家庭认真、负责的态度,相互包容,相互帮助,彼此和好的可能还是有的,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君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