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晋峰与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晋峰,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848号原告闫晋峰,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被告郑平,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闫晋峰诉被告刘佳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闫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格根塔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