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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晋峰与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晋峰,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848号原告闫晋峰,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被告郑平,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闫晋峰诉被告刘佳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闫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格根塔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