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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刘贤会、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刘行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会,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刘行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51号原告:刘贤会,农民。委托代理人:席天云,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禁垣南路37号。被告:刘行程,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锡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会诉被告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刘行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贤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为新撤回对被告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