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在���谷区××网吧上网时,拾得被害人刘×遗失在网吧的深棕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身份证1个、银行卡4张,后被告人李×采取用被害人身份证显示的生日试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将刘×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6000元取走。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在平谷区××网吧上网时,拾得被害人刘×遗失在网吧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0元、身份证1个、银行卡4张,后被告人李×采取用被害人身份证显示的生日试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将刘×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6000元取走。被告人李×于2015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手机1��及其携带的被害人刘×所有的钱包1个、人民币3511元,并在李×的带领下起获刘×的身份证1张。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已将诈骗所得人民币6000元及非法占有被害人刘×的人民币2000元予以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马×的证言,谈话笔录、收交款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银行取款明细、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涉案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拍卖,折抵罚金;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退还被害人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武 林人民陪审员 王兴旺人民陪审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