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闫庆军与闫玉毡、艾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庆军,闫玉毡,艾丁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闫庆军,农民。被告闫玉毡,成人,农民。被告艾丁丁,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庆军与被告闫玉毡、艾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庆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闫庆军负担。审判长 曹国征审判员 王纪坡审判员 贾海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