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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闫庆军与闫玉毡、艾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庆军,闫玉毡,艾丁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闫庆军,农民。被告闫玉毡,成人,农民。被告艾丁丁,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庆军与被告闫玉毡、艾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庆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闫庆军负担。审判长  曹国征审判员  王纪坡审判员  贾海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