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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呷呷布且与陆章品、陆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呷呷布且,陆章品,陆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呷呷布且,男,45岁,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陆章品,男,41岁,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陆章富,男,39岁,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呷呷布且与被告陆章品、陆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呷呷布且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呷呷布且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呷呷布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呷呷布且承担。审判员  张庆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