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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郁连夏与武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郁连夏。被告武永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郁连夏诉被告武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连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郁连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奚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