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郁连夏与武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郁连夏。被告武永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郁连夏诉被告武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连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郁连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奚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