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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谭世强与谌作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世强,谌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276号申请人:谭世强,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谌作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关于谭世强申请执行谌作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仪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谭世强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谭世强的申请又于2015年2月9日恢复执行,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谌作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谌作军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338账户存款383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