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士田与被执行人姜海臣、宋彩兰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士田,姜海臣,宋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单士田,男,汉族。被执行人姜海臣,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彩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单士田与被执行人姜海臣、宋彩兰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单士田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2)绥商初字第8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鄂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