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宏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萍。原审被告上海万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三方之间就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争议,上诉人已于2014年7月1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533、1534号,根据相关规定,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根据该约定于2014年7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据此,原审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先立案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