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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太原市民盛方圆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民盛方圆工贸有限公司,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1号原告太原市民盛方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然。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南上庄民盛精品物贸城B3东8号。委托代理人白友斌,男,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卫国,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寿阳县温家庄乡堡沟村。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山西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民盛方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民盛方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民盛方圆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民盛方圆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1元,减半收取3145.5元,由原告太原市民盛方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晋贤人民陪审员  柳 林人民陪审员  聂伟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