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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天林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天林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路44-7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0390-3。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金社乡高岭,组织机构代码15694038-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86号,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