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曹洪涛与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涛,李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曹洪涛。委托代理人郭平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涛与被告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洪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曹洪涛负担。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