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长县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静芳与杨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芳,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长县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陈静芳。被执行人杨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长县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刚赔偿陈静芳损失250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276元。被执行人杨刚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刚银行存款4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