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亓婷与王振建、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亓婷。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即墨大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建。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婷与被告王振建、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亓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亓婷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