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建英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英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02号罪犯王建英,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台黄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俊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王建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建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王建英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王建英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8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英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06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余腾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