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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5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水庆与范伟京、苏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庆,范伟京,苏龙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263-2号原告黄水庆,男,194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遥力、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伟京,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苏龙贵,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永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庆与被告范伟京、苏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水庆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龙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水庆在诉讼中以不再要求被告苏龙贵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龙贵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庆撤回对被告苏龙贵的起诉。审 判 长 郭  小  春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叙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