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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卓碧蓉与蔡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碧蓉,蔡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卓碧蓉,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蔡新刚,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碧蓉诉被告蔡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碧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碧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碧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郑扬文人民陪审员  邓绍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