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卓碧蓉与蔡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碧蓉,蔡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卓碧蓉,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蔡新刚,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碧蓉诉被告蔡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碧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碧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碧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郑扬文人民陪审员 邓绍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