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兴涛与薛怀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涛,薛怀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刘兴涛,男,汉族,现住汪清县镇兴沟163163。被告薛怀荣,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涛与被告薛怀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兴涛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相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