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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诉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2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负责人姚雷,部队长。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祥。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诉被告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0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50.00元。审 判 长  韩玉超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