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中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易耀凤、江西玉生铭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耀凤,江西玉生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中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易耀凤,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玉生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建设西路585号鸿顺德国际商务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陈纪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宜中民四撤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即江西玉生铭贸易有限公司与易耀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江西玉生铭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易耀凤支付人民币1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玉生铭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已付款3000元,并出具了有关付款凭证,此后,江西玉生铭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的催促下,自动偿付了所欠款人民币9500元,为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易耀凤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中民四撤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冬根审判员  张小庆审判员  包继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