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大方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大方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盛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大方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晓明,该公司法律部主任。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号华山饭店*栋。法定代表人:陆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松龄,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大刚,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大方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家居公司)、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皇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皇冠公司送审的决算书所载明的工程量明确包括已核工程量及签证工程量两部分,该部分工程量均已由大方家居公司确认,且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计价依据,大方家居公司完全能够审核皇冠公司的决算书,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皇冠公司的决算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二)大方家居公司未能提供施工图纸,其要求皇冠公司提供的竣工图等七项资料无合同依据,其委托北京建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审核报告说明其持有上述七项资料,大方家居公司以缺少七项资料导致审核不能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以皇冠公司未提供令人信服的工程造价依据,判决双方各半承担工程造价差额的做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大方家居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皇冠公司主张的决算书中的工程量已核没有事实依据,签证工程量亦是在本案审理中才向法庭提交。皇冠公司作为国家一级施工企业,对于完成工程造价结算施工方所需提供资料应当非常明确,但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向大方家居公司提供竣工图等七项竣工资料导致工程造价无法审核,恶意促成45天审计期限届满。(二)皇冠公司虽提交了决算书,但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大方家居公司收到决算书后,及时向皇冠公司提出了异议,予以了明确答复,因此,皇冠公司要求适用司法解释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皇冠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皇冠公司的单方决算文件是否应当予以采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大方家居公司应在接到皇冠公司决算书后45日内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如逾期不能完成,则视同大方家居公司认可皇冠公司送交决算金额为最终工程造价。但皇冠公司在2004年7月1日向大方家居公司提交决算书后,大方家居公司在2014年7月16日即向皇冠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皇冠公司提交竣工图等七项资料,该异议明确具体,且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等属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即使大方家居公司持有上述部分资料,皇冠公司作为施工方也有义务向大方家居公司提供上述资料,以便于大方家居公司核对,使大方家居公司及时完成对皇冠公司单方决算文件的审核。皇冠公司拒绝履行上述协助义务,并以大方家居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要求以单方决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诉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工程造价确认问题。诉讼前,双方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相互配合,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不能;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亦未能履行好协助义务,配合鉴定部门完成工程造价鉴定。因此,一、二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单方结算依据,酌定双方提供的工程造价之差额,分别扣除相关费用和已付工程款,由双方各半承担以平衡双方利益。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皇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晓岚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