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02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与桑成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桑成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219-1号原告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北侧广宇学校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蒲剑,该公司员工。被告桑成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2月12日9时20分开庭,因原告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2961元,由原告上海碧恒实业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玉龙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