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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彩东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王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围行审字第2号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吕辰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谢云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委托代理人XX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彩东,男,1965年11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号村**号营子**号。身份证号:1326291965********。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彩东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王彩东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围国土资罚字(2014)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彩东行政处罚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对王彩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围国土资罚字(2014)3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云泽审 判 员  张树亭人民陪审员  林 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瑞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