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与管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管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27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潘为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亚骏,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管宗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与被执行人管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宣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内容,被执行人管宗平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计算)。被执行人管宗平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暂不要求处置抵押房产,被执行人管宗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做本次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利顺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