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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美程鞋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利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美程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利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美程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永庆工业二区。法定代表人:夏琼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爱英,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南利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西环路***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李志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安平,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红,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东莞市美程鞋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南利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美程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美程鞋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9.26元,由东莞市美程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因东莞市美程鞋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38.53元,本院依法退回1969.27元给东莞市美程鞋材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晓婷代理审判员  邹凤丹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震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