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黄国福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国福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容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国福,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2014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辩护人陆剑枝,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国森,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福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后,因被告人黄国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福及其辩护人陆剑枝、梁国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黄国福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容县梁某户位于该队猫猫冲山场的林木286株,其中马尾松149株、杉木71株、杂木66株。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35.2立方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国福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国福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国福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国福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何某的证言,容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福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国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黄国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黄国福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国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国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陈正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夏维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