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716号罪犯李灵,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碚法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碚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94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