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荣与武观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武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周荣,农民。被执行人武观文(又名武观云),农民。申请执行人周荣与被执行人武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的{2009}攸法民一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武观文目前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515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曼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