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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毛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毛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东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沈师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云姗、许文君。被告毛长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