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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131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东台市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