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董火金与肖益章、泉州市肖厝海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益章,泉州市肖厝海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董火金,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镇。被执行人肖益章,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被执行人泉州市肖厝海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肖清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董火金与被执行人肖益章、泉州市肖厝海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04)厦海法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益章、泉州市肖厝海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泉港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04)厦海法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