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三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亮与朝阳万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锦州万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姚通、张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三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万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万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楠。上诉人许亮因与被上诉人朝阳万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锦州万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姚通、张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人民法院(2014)朝双民初字第0295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张九东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永志、贲娜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姚通是以借款形式借用上诉人资金,拒不偿还,公安机关以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对其立案侦查,该案尚未侦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九东审 判 员 刘永志助理审判员 贲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