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张娉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张娉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92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詹朋华。被执行人张娉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乐商特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温乐执民字第9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娉娉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上海花园兰花苑-78幢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11)第1-5884号),并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994108.27元及利息22000元、逾期罚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娉娉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上海花园兰花苑-78幢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11)第1-588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