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魁只与崔岗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魁只,崔岗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王魁只,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岗只,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魁只与被执行人崔岗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