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江苏恒泰药业有限公司与泗阳协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阳协和医院,江苏恒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协和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刘枫,该医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南区)民便路东侧8号厂区。法定代表人汪海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政,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泗阳协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恒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商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阳协和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泗阳协和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阳协和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06元,减半收取1903元,由上诉人泗阳协和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旺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