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确山县鹏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全喜、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确山县鹏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0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确山县双河镇。法定代表人:党生,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鹏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华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全喜,男,1962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确山县双河镇杨店村。本院在执行确山县鹏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全喜、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合资、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5年1月8日和2015年1月9日强行将确山县乡财县管中心村级经费户(双河镇)账号:0000002567005011012上的专项资金:100万元和确山县乡财县管中心专项拨款户(双河镇)账号:00000025677075010012上的74万元及确山县乡财县管中心专项拨款户(双河镇)账号:00000025677075010012上的243万扣划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三项款均属财政专项资金,不准挪作他用,请求将扣划的款予以退回。本院于2015年1月30组织召开听证会,确山县鹏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和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到场,被执行人陈全喜未到场。听证会上双方各自阐述了自已的观点,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查明,一、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从0000002567005011012账号上扣划100万元,从00000025677075010012账号上扣划74万元。于2015年1月9日分两次从00000025677075010012账号上扣划243.24万元。共计扣划417.24万元。二、账号:0000002567005011012和账号:00000025677075010012分别为确山县财政局为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开设的确山县乡财县管中心村级经费户(双河镇)和确山县乡财县管中心专项拨款户(双河镇)。三、账号:0000002567005011012上的100万元。分别是:信阳机场扩建征地补偿款49.39万(六户村民未领);2014年村办公经费及组干部工资:33.25万元;2013年一事一议质保金11.3万元;国土局赞助凌楼村文化大院资金4万元;社会捐赠资金3万元,均为专项经费。账号:00000025677075010012内的317.24万元。其中:残联人员工资5.2万元、救灾资金4.6万元、温棚人员工资2.7万元、公路养护3.5万元、林业扶植款1.1万元、民政资金流浪乞讨1.3万元、五保户生活费9万元、救灾款10万元、优抚款21万元、低保救助8万元、石武高铁附属物及边角地补偿款2.245万元、石油管道7.2万元,共计:75.845万元,为财政专项经费。鑫长源食品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193.24万元,已向本院提过异议,被驳回。其他17万元,不能证明经费来源和去向,不能认定为专项经费。捷阳鞋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16.2万元、京港澳高速扩建占地补偿款9.8万元等两项经费,因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数据错误,不能认定为专项经费。本院认为,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账号:0000002567005011012上的100万元和账号:00000025677075010012内的75.845万元为财政专项经费,应予以退回,账号:00000025677075010012剩余的241.395万元,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专项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扣划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账户上的417.24万元,退回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专项经费175.84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严岭审判员 许琳璘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松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