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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三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群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群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三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法定代表人丁玉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群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黄笑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学铭,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黄凡,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上诉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群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被上诉人群富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群富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经过了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被上诉人常德市群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上诉人常德市群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晓玲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