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关某某,女,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高某某,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新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