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沈某某(又名沈来英)。委托代理人黄志良,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