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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沈某某(又名沈来英)。委托代理人黄志良,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