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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丽芬与戴奇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张凌云,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长春。委托代理人徐福林,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薇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延丹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