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禤水妹、梁雅晴、梁国洪、梁龙、杨月珍与陈家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水妹,梁雅晴,梁国洪,梁龙,杨月珍,陈家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3号原告:禤水妹,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梁雅晴,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梁国洪,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梁龙,男,193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杨月珍,女,193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黄光宝,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家焕,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禤水妹、梁雅晴、梁国洪、梁龙、杨月珍诉被告陈家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水妹、梁雅晴、梁国洪、梁龙、杨月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元,由原告禤水妹、梁雅晴、梁国洪、梁龙、杨月珍负担。审判员 张认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振华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