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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周某甲,男,193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丙,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丁,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