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洪杰诉被告邵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杰,邵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马洪杰,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邵连祥,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满族,务工人员,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杰诉被告邵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