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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洪杰诉被告邵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杰,邵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马洪杰,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邵连祥,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满族,务工人员,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杰诉被告邵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