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为云与被执行人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其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为云,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其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谢为云,男,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负责人邱其朝。被执行人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法定代表人陶新中,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其朝,男,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为云与被执行人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其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5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包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46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6031元)。现申请执行人谢为云已领回执行款本息合计1364337元,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同意本案作全案结案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4)岚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执 行 员  陈少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远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