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倪某1与禤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1,禤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倪某1,男,201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法定代理人:倪某2,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禤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1诉被告禤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1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某1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