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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申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樊带有与钟炳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带有,钟炳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申字第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樊带有,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钟炳贤,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林闻娥,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樊带有因与被申请人钟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樊带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