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冯伟大、黄炎与黄炎、苏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伟大;黄炎;苏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4012号原告冯伟大。被告黄炎。被告苏铁红。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伟大诉被告黄炎、苏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沈沙担任记录。原告冯伟大,被告苏铁红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黄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伟大诉称,被告黄炎、苏铁红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冯伟大借款4万元,约定两个月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原告4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被告苏铁红辩称,被告苏铁红认可向原告借款3万元,没有借款4万元,被告苏铁红不认可被告黄炎打的1万元借条。被告黄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被告黄炎、苏铁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黄炎、苏铁红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4年1月2日前归还。2014年6月18日,被告黄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黄炎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苏铁红认可上述借条系两被告的签字,但认为2014年6月18日被告黄炎的借款10000元不属实。被告黄炎、苏铁红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3年11月14日,被告黄炎、苏铁红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双方均认可。2014年6月18日,被告黄炎向原告出具10000元借条,被告苏铁红认可该借条系被告黄炎签名,但是认为该笔钱系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苏铁红没有没有提出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黄炎应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40000元。被告黄炎、苏铁红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元。被告黄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炎、苏铁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冯伟大偿还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黄炎、苏铁红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