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民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彩莲、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郑彩莲,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0938号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商城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元,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红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彩莲。被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红旗南路2号。负责人郭勤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剑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彩莲、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478元,由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艳伟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张红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