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霜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川AG83**号小型轿车,搭载周某某及刘某乙沿乐宜高速公路经乐山往宜宾方向行驶。当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G93“成渝”环线789KM处,因操作不当,与“乐宜”高速公路前往“乐自”高速公路匝道口的分道处禁行区内的波形护栏端头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刘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委托路过的司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救治伤者,等待交警处理。经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颈7、胸1椎体骨折,颈髓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刘某乙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刘某乙系祖孙关系。案发后,周某某的父母均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诉讼中,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及驾驶资格信息、保险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尸体检验意见书及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乙醇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过失造成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救治伤者,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结合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